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杰在法规解读会上介绍,《条例》着力构建科学、高效、安全、智能的地下管线管理体系,围绕数字赋能、全生命周期管理、运维风险防控、道路挖掘管理等作出了多项创制性规定,切实保障超大城市生命线安全。
《条例》创新设置“数字管线”专章,通过管线“数智治理”一体化机制建设,全面实现治理效能提升。其中,规定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以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为核心,整合接入三级治理中心,贯通地理信息与行业系统数据,推动加强在管线规划、施工、运维、服务等方面场景的互通,并明确“城市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和各行业专业信息系统应当向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共享管线数据”。
《条例》还规定,建立全口径数据动态归集机制,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权属单位归集运行、改造等数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形成“行业更新+地理整合”双向数据链。
为推动智能感知设备全覆盖,《条例》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管线建设和管线更新改造,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步安装智能感知设备,对运行情况实行动态感知和监测,相关数据接入本行业专业信息系统”。
《条例》针对传统管线管理中计划碎片化、施工粗放化、技术落后化等短板,以精细化管控重构道路与管线建设协同机制。《条例》提出,推行综合设计施工统筹,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管线综合设计,明确参数并编制同步施工方案,设置工期预警及责任机制。同时,严控占道挖掘频次,构建“一次开挖、多家共建”模式,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规定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要求建设单位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条例》还明确提出,推行管线强制入廊制度,规范综合管廊使用与管线布局,减少因管线单独建设导致的反复开挖。”刘杰说。
一方面,《条例》规定,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内,综合管廊中预留有对应管线位置的,该区域内所有同类管线应当入廊。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工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当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另一方面,《条例》优化老旧管线改造协同推进机制,要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标准并督促落实,通过管线更新与道路维护同步推进,实现道路与管线的协同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