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10(20省道)浦江联盟至古塘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已于2015年3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标,2015年3月17日进行了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评标结果详见附表1。公示时间为3天,对评标结果的真正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地  址:杭州市曙光路140号
  电  话:0571-87631177
  监督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4号
  电  话:0571-87813859
  监督机构: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
  电  话:0579-82468072
                                      浦江县20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2015年3月18日
  附表1
施工标段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S210(20省道)浦江联盟至古塘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          评标日期:2015年 3月17日 
合同段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中标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月)  | 项目经理  | 综合得分  | 
第LH-1施工标段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浙江卓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11796212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2  | 黄富均  | 99.73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项目名称:S210(20省道)浦江联盟至古塘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          评标日期:2015年 3月17日 
标段  | 单位名称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 
第LH-1施工标段  | 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中委托期限与授权委托时间不符,授权委托无效;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4)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授权委托书格式与招标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  |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4.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写补遗书编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写补遗书编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写补遗书编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杭州三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质量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1.3(12)款规定,响应性评审不予通过  | |
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写补遗书编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浙江省东阳市城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质量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1.3(12)款规定,响应性评审不予通过  | |
东阳市中驰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4.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4.其他说明”与招标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
万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格式与顺序与招标文件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1)款规定,形式评审不予通过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S210(20省道)浦江联盟至古塘段改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
  开标时间:2015年3月16日          评标时间:2015年3月17日
招标人名称:浦江县20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 (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